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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经发(2010)10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下发后,由于一些地方对文件政策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文件政策的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行为,明确政策界限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1、陕价经发〔2006〕84号文件规定的“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现明确为:全省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

2、对居住在农村的部队、院校、厂矿及企事业单位等较为集中的居民小区(营区)用户,不享有农村用户的价格优惠政策,在广电网络经营者保证用户享有县城以上城市同等视频信号强度及收视质量的前提下,每主终端每月可按25元标准收取。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统一为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减轻用户负担”的要求,今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的机顶盒,每批次的销售价格必须报省物价局核定,经省物价局核定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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